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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市局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0/12/7     浏览次数: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县局、区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9〕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通知》中规定的享受过渡期  税收优惠和政策执行到期延长的税收优惠,2008年度仍按原审批权限执行,从2009年纳税年度起,一律采取备案管理。
  二、加强对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一是及时受理,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事项,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享受备案类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一次性提请备案。二是认真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业务科组织对相关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备案表》交分管局长审阅  签章,一份存档,一份交纳税人,告知纳税人执行。
  三、建立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加强后续管理。各县、区局应及时将企业备案资料整理归档,登记《减免税情况统计表》,详细记载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和金额等,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各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应向市局报告本地区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四、加强监督检查。结合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执法检查,每年对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事项进行核查,审核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有无隐瞒有关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等情况,享受减免税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等。对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每年市局将组织对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五、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季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不再执行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优惠。
  六、此前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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