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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制度、法规汇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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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
(一)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
本准则所称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
(二)经营规模较小;
本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
(三)既不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 子公司。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待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 ,从其规定。
(二)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 ,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
详细资料下载:小企业会计准则(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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