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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则(试行)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0/12/7     浏览次数: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8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审理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职责,,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规定》),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报酬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践,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一条 管理人接受本院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多面行使管理权,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独立履行职务。

  第二条 管理人的工作职责是配合本院做好破产清算工作,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企业的挽救与重组,以,低的成本实现破产财产变现,大化。

  第三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忠实履行相关职责,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讲究效率,勤勉、勤俭、忠实、谨慎地处理管理事务。……

 

详细资料下载:
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则(财苑资讯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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