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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中的财务会计问题探析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0/12/7     浏览次数:    

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中的财务会计问题探析 


  一、债权资产评估问题 
 企业的债权资产主要是企业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评估一般采用折现的方法,其价值的确定比较准确。应收账款的评估,目前有两种方法可以采用:一种是折现值法,另一种是贴现法。采用两种评估方法确定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都比较准确,但问题是坏账损失的确定非常困难。按照我国的会计制度,确定坏账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因债务人死亡或者破产,以其遗产或破产的财产清偿后,人人偿还的应收账款;(2)偿还期超过三年,债务人仍不能偿还的应收账款。对于第1中情况不存在争议,但对于第2种情况的确定标准则疑义较大。 
  我国长期形成的三角债使国有企业账龄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据不,统计已高于50%,如果都作为坏账损失核销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不进行核销,企业的债权资产就不真实,就会虚增企业的资产。为了,国有资产的不流失,为了保护其他投资者的权益,为账龄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应具体分析。如债权人是国有企业,可以加大核销比例或全部核销。因为从总体上看,国有资产总额不会受到影响,即一方面表现为国有资产的减少,另一方面表现为国有资产的增加。如债务人是非国有企业,核销坏账损失使应慎重从事,因为一方面表现为国有资产的减少,而另一方面是非国有企业的增加,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笔者认为,处理这类问题首先根据自己企业与改制企业以及该企业与其他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判断债务人的资信程度,然后根据各债务人的资信程度来分别确定核销比例,力求降低国有资产的流失程度。 
  二、长期资产评估问题 
  长期资产按其性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股权投资或称权益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另一类是债权投资,即通过证券市场购买各种长期债券的投资。在资产评估中,债权资产价值的确定基本不存在着什么问题,通常是本金加上到期的利息作为其评估值。但股权投资的评估所涉及的问题却比较复杂。一是股权价值的增减变动不取决于投资企业本身,而是主要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二是股权资产以多种形式投入到被投资企业,这些资产因改变形态而无法确认其实存数量,而评估是先确定实物然后确定其价值。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价值就是投入时的价值,即长期投资的原始价值,并没有考虑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被投资企业的增值减值变动,都不影响长期投资的价值。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虽然长期投资的价值能够反映被投资企业的收益状况,却无法反映被投资企业资产的增值减值变动。当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可收回的长期资产价值主要取决于清算企业的净资产,企业净资产价值有可能高于原始投资价值也有可能低于原始投资价值,这样无论是采用成本法核算或是采用权益法核算,其长期投资的价值都未能真实反映被投资企业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 
    由于股权资产的价值取决于被投资企业,在国有改制时有必要对被投资进行评估,但这取决于下列因素:一是被投资企业是否同意评估,这是前提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法强迫被投资企业进行评估;二是资产评估是否符合重要性原则,即投资方股权投资额对受资方股权投资在本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三是资产评估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评估需要花费,如果花费大于所得,则没有评估的必要。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被投资企业不进行评估,则投资企业的股权资产评估值可根据下列公式确定;某投资企业股权资产的评估值=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投资比例如果被投资企业进行评估,则投资企业的股权资产评估值可根据下列公式确定某投资企业长期资产的评估值=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评估值×投资比例。 
    三、存货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评估问题 
    存货资产包括为生产准备的生产资料及为销售准备的商品,而固定资产主要指在生产经营中提供生产耗用的价值比较大的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这些资产在国有企业的总资产中一般占有较大的比重,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这些资产如何计价就牵涉到改制前的国有企业及改制后的现代企业间的损益。按会计制度规定,这些资产的计价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法。但是对于存货来讲具有发生潜在损失的可能性,而对于固定资产来讲,又具有一些无形损耗。因此采用何种方法对这些资产进行评估也是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必须面对的问题。在股份制贯彻会计核算中的稳健性原则。企业会计制度中对这些资产记价还可以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记价,这是笔者认为对这些资产进行评估也宜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方法。这样做,一方面可使改制后的现代企业资产具有比较真实的价值,另一方面也避免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已经发生的损失,对考核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提供比较稳的数据。 
    四、关于资产评估结果是否调账的问题 
    当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主要是在国有或集体所有制老企业的基础上改制而成的,因此存在改革前的资产评估和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工作。但这些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问题,如评估基准日前后会计数据的不可比、会计调账不胜繁琐、税务机关不同意折旧和摊销额的调整等,因此,人们对是否根据资产评估的结果进行调账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对资产的评估结果进行调账是必要的。因为资产评估结果是确定产权交易价格的基本依据。企业产权实际上是一种可以交易的产品,这样,公允价值便成为交易价格的基础。如果不按公允价值进行交易,试想社会公众投入股份公司的资本按照公允价值记账,而发起人出资的额度却按照原来账面价值计账就不符合股票的基本属性。既然承认股份制改造是一项产权交易,承认评估结果净资产额等于产权交易的价格,就必须承认这个净资产额是已经证实了的公允价值,即历史交易成本。根据它来调整资产和净资产项目的金额,正是贯彻了历史成本会计原则。对资产评估结果的账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调账;二是设账。在通常情况下,在原有企业法人存续,只有部分产权转让时,对发生产权变动的资产评估结果的账务处理需要用调账的方式进行处理;在原有企业法人变更、撤消,即原有法人的所有资产均全部发生产权变动的情况下,对其资产评估结果的账务处理应采用重新设账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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