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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发布
《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审法发〔1999〕10号 1999年1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试行。对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报告审计署。
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质量,控制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其他有关企业审计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对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评价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处理、处罚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编制企业财务审计方案或者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凭借专业判断,评估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或者会计报表中的单个项目反映的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者漏报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可能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程度,初步判断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并据以合理确定所需收集审计证据的数量,以便降低审计风险,,审计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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